阿巴格诉Y&H公司案 (Arbaugh v. Y & H Corp.)

案件背景

原告,丽莎·阿巴格,起诉了她的前雇主Y&H公司,指控其存在工作场所性骚扰行为,违反了《民权法案》第七章。第七章禁止雇主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性别或国籍歧视雇员。然而,第七章的适用范围是有门槛限制的,它仅适用于拥有15名或以上雇员的雇主。

Y&H公司辩称,由于其雇员人数不足15人,因此第七章并不适用于本案。下级法院最初支持了Y&H公司的观点,认为雇员人数是一个构成法院管辖权的要素。这意味着,如果原告无法证明被告雇员人数达到15人,法院就无权审理此案。

最高法院的裁决

最高法院推翻了下级法院的判决。大法官约翰·保罗·史蒂文斯代表多数意见认为,第七章中关于雇员人数的规定,并非构成法院管辖权的要素,而是一种抗辩事由。这意味着,被告必须主动提出雇员人数不足15人的抗辩,而非原告必须在起诉时就证明被告符合这一条件。

最高法院强调,管辖权问题是涉及法院是否有权审理案件的问题,而抗辩事由则涉及原告是否有权在案件中获得救济。法院认为,第七章中关于雇员人数的规定,更多地涉及原告在实体问题上的胜诉可能性,而非法院是否有权审理案件。这一裁决改变了原告的举证责任,增加了原告胜诉的可能性。

裁决的影响

最高法院的裁决明确了第七章雇员人数门槛的性质,对后续类似案件的审理产生了重要影响。它强调了管辖权问题与实体问题之间的区别,确保了法院能够更有效地处理案件,避免了不必要的程序性障碍。裁决也为原告提供了更大的保护,更容易获得司法救济。

该案确立了一个重要的先例,影响了美国劳工法领域的司法实践。它强调了对民权保护的重视,以及对受歧视雇员的权利的维护。

结论

阿巴格诉Y&H公司案是美国最高法院在劳工法领域的重要判例。该案明确了《民权法案》第七章中雇员人数门槛的性质,保障了受歧视雇员的诉讼权利,对后续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此案体现了对民权保护的重视,也促进了对劳工权益的进一步维护。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