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该案的起因是劳工特里(Terry)代表其所在工会的地方391号成员提起诉讼。特里声称其雇主违反了集体谈判协议,未能正确调配劳工,导致劳工权益受损。特里要求赔偿金,而雇主否认了这一指控。该案的核心在于,特里要求赔偿金的诉讼,是否属于第七修正案规定的有权获得陪审团审判的“普通法诉讼”。
法院判决
最高法院裁定,特里有权获得陪审团审判。法院认为,确定是否拥有陪审团审判权,应考察两个关键因素:首先,审理的案件与18世纪英国普通法上的诉讼是否相似;其次,请求的救济类型是否与普通法救济相似。法院指出,虽然特里提出的诉讼源于集体谈判协议,但其所寻求的赔偿金救济在性质上与普通法上的损害赔偿相似,因此符合第七修正案的要求。
法院的裁决强调了第七修正案保护个人在联邦法院享有陪审团审判权的重要性。同时,法院也指出,即使案件涉及劳工法等特定领域,如果寻求的救济类型是损害赔偿,那么依然享有陪审团审判权。
判决影响
此案确立了在判断是否拥有陪审团审判权时,同时考虑诉讼性质和救济性质的双重标准。它对后续劳工诉讼,以及其他涉及宪法第七修正案的案件都产生了重要的指导意义。 特里案明确了,即使诉讼源于合同,只要救济是金钱赔偿,第七修正案就赋予了当事人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结论
“司机、搬运工和助手地方391号诉特里案”是美国最高法院在宪法第七修正案领域中的一个重要案例。该案的判决明确了陪审团审判权的适用范围,强调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并对劳工诉讼的审判程序产生了重要影响。它也强调了对救济性质的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宪法权利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