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1965年《投票权法案》旨在消除对有色人种选民的歧视。该法案第4(e)条规定,禁止各州以英语读写能力作为投票资格,适用于在波多黎各接受过六年级教育的美国公民。纽约州就此条文的合宪性提出了质疑,认为其侵犯了各州管理选举的权力。
纽约州认为,该条款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即“平等保护条款”,因为它仅适用于一小部分人群。纽约州认为,该条款是“不必要的”,且违背了宪法赋予各州的权力。
最高法院的裁决
最高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主要关注了国会根据第十四修正案第五条的权力。第五条规定,国会“有权以适当的立法强制执行本条”。最高法院认为,国会可以采取措施保护公民权利,即使这些措施超出了法院在解释宪法时的范围。这意味着,国会可以采取比法院更广泛的措施来保护公民权利。
法院最终支持了《投票权法案》第4(e)条的合宪性。法院认为,国会做出此决定的依据,是有理由相信纽约州的英语读写能力测试歧视了波多黎各公民。法院指出,国会可以采取行动,来纠正或者预防这种歧视,即使这种歧视尚未被法院认定为违宪。
判决的影响
卡岑巴赫诉摩根案确立了国会根据第十四修正案第五条的广泛权力。这一判决标志着联邦政府在保护公民权利方面拥有更大的主动性,为国会制定一系列保护少数族裔和其他弱势群体权利的立法奠定了基础。最高法院的判决也为后来的公民权利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先例。
该案确立了国会具有“补救”权,即国会可以采取行动来补救或预防歧视行为,即使法院尚未认定这些行为违宪。这一原则对美国联邦政府在公民权利保护方面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结论
卡岑巴赫诉摩根案是美国宪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明确了国会根据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第五条的权力,强调了联邦政府在保护公民权利方面的重要作用。该判决对后续的公民权利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塑造了美国社会在平等保护方面的法律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