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7年《工伤、老年和遗属津贴公约》(Invalidity, Old-Age and Survivors’ Benefits Convention, 1967)

公约的背景与目的

该公约的制定背景是全球社会保障体系发展的重要阶段。随着工业化和经济发展,社会风险日益增多,包括工伤、老年和死亡等。1967年《公约》旨在确立国际标准,确保成员国为这些风险提供适当的社会保障,帮助劳动者及其家庭应对经济困难,维护社会公平。

公约的主要内容

1967年《公约》详细规定了成员国应履行的义务,包括:

  • 工伤津贴: 对因工伤造成的暂时或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因工伤造成的死亡,提供相应的津贴。
  • 老年津贴: 为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年人提供养老金,确保他们能够维持基本生活水平。
  • 遗属津贴: 在劳动者死亡后,为遗属(如配偶和子女)提供经济支持,保障其生活。
  • 津贴的金额和支付方式: 公约也对津贴的金额和支付方式提出了指导性意见,鼓励成员国根据本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津贴标准。

该公约倡导建立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涵盖多种社会风险,并强调了社会保障的普遍性和可及性。

对社会保障的影响

1967年《公约》对全球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它为各国制定和完善社会保障立法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促进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标准化和规范化。通过推动建立工伤、老年和遗属津贴制度,公约有效减轻了贫困,提高了劳动者的生活水平,维护了社会稳定。

公约还促进了国际合作,鼓励各国相互学习和借鉴经验,共同应对社会保障领域面临的挑战。它推动了全球范围内的社会保障改革,为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奠定了基础。

结论

1967年《工伤、老年和遗属津贴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在社会保障领域的重要成果,它确立了国际标准,推动了全球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该公约的实施,对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它在国际社会中具有重要意义,体现了对人类福祉的关怀和承诺。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