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宁诉纽泽西州案 (Twining v. New Jersey)

案件背景

该案源于纽泽西州的一起审判。原告泰宁和科斯蒂根被控犯有银行欺诈罪。在审判过程中,检察官强调他们拒绝出庭作证的事实。他们辩称,此举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该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证其罪。虽然第五修正案最初仅适用于联邦政府,但该案的核心问题是,它是否通过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适用于各州。

法院判决

最高法院以8比1的投票结果驳回了泰宁和科斯蒂根的上诉。多数意见由法官穆迪撰写,认为第五修正案中关于不得自证其罪的权利并非“基本权利”,因此不受第十四修正案的保护,不适用于各州。穆迪法官认为,该权利并非“自由和正义的根本原则”,因此各州可以对此进行规定。

大法官哈伦作出了异议,他认为,自证其罪的权利是“自由的基本原则”,应该受到第十四修正案的保护,并适用于各州。哈伦的异议代表了未来法院在这一问题上的发展方向,他强调了该权利在保护个人免受不公正政府行为方面的重要性。

判决的影响

泰宁诉纽泽西州案确立了“合并”原则的早期版本,但同时限制了联邦对州权的干预。该案表明,并非所有联邦宪法权利都自动适用于各州。该案的判决对后来的案件产生了重要影响,尤其是在确定哪些权利属于“基本权利”以及应受第十四修正案保护方面。尽管如此,该案的判决后来被最高法院推翻,并且如今已被视为过时。

后续发展

在后来的案件中,最高法院逐渐改变了其立场,最终通过《马洛伊诉霍根案》(Malloy v. Hogan, 1964) 案,明确将第五修正案中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适用于各州。最高法院在马洛伊案中推翻了泰宁诉纽泽西州案,承认自证其罪的权利是“自由和正义的基本原则”。这一转变标志着联邦宪法对州权的进一步限制,并加强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

结论

泰宁诉纽泽西州案是美国宪法史上的一个重要案例,它反映了对联邦和州权力之间关系的早期观点,以及对个人权利的理解的演变。尽管该案的判决最终被推翻,但它在确立“合并”原则和界定“基本权利”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后来的宪法实践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