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成果原则 (Work-Product Doctrine)

原则的起源与目的

工作成果原则源于1950年的“希克曼诉泰勒案”(Hickman v. Taylor)。最高法院在该案中确立了这一原则,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律师制度的有效性,确保律师能够不受干扰地准备案件,并鼓励律师之间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作。这一原则旨在保护律师的思维过程和策略,防止对方当事人通过发现律师的工作成果来“搭便车”。

受保护的工作成果类型

工作成果原则保护的材料范围广泛,主要分为两类:

  • 绝对保护的工作成果:包括律师的精神活动,例如他们的法律理论、策略、意见、备忘录等。这些材料是完全免于发现的,除非对方当事人能够证明存在“压倒性的需要”并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获得所需信息。
  • 有条件保护的工作成果:指由律师或其代表准备的、但未包含律师个人精神活动的内容,例如事实调查报告、证人陈述等。这类材料可以被发现,但对方当事人必须证明其对这些材料有实质性的需要,并且无法在不造成不当困难的情况下,通过其他方式获取相同的信息。

例外情况

尽管工作成果原则提供了广泛的保护,但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例如,如果律师的工作成果包含欺诈或犯罪行为的证据,则该原则可能不适用。此外,如果当事人已经放弃了对工作成果的保护,例如在法庭上公开引用相关材料,那么对方当事人就有权获得这些材料。 在某些情况下,法院也可以决定公开工作成果,以确保司法公正。

工作成果原则的应用

在实际诉讼中,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主张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发现要求超出了工作成果原则的范围。法院将审查争议材料的性质,评估是否存在例外情况,并权衡双方的利益。法院通常会采取谨慎的态度,尽量保护律师的工作成果,以维护律师制度的有效性。

结论

工作成果原则是美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律师的内部工作成果,维护律师制度的有效性,从而促进公正的司法程序。 了解该原则的范围和例外情况,有助于律师更好地准备案件,并保护客户的利益。

参考资料